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 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款;“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期内因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顶完的税额,经主管退税机关批准后,予以退税。
一、“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实施范围
(一)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 退”税管理办法。
生产企业,是指独立核算,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 集团。
自产货物是指生产企业购进原辅材料,经过加工生产的货物。
下列出口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免、抵、退”税:
1 .收购与本企业生产货物的名称、性能相同,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的货物;
2.收购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配套出口的货物。
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视同自产货物 办理退税。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
3 .收购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认可的集团公司(或总厂)成员企业(或分厂)生产的产品,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认定为集团成员, 集团公司收购成员企业生产的产品,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
(1)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
(2)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3)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4.委托加工生产收回的货物。
生产企业出口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
(1)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3)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4)委托方必须与受托方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的增值税专用 发票。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自产货物继续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三)生产企业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实行免征消费税办法。
二、有关“免抵退”税的计算
(一)“免抵退”税额、“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及“免抵”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上期结转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从国内购进的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格+海关实征关税+海关实征消费税
“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应退税额
(二)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上期结转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购进的免税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三)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应“免抵”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的税额的计算
1.当生产企业本月的销项税额≥本月的应抵扣税额时,应纳税额≥0,即本月无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当期应退税额=0
当期应“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为0)
=当期“免抵退”税额
无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的进项税额(即为0)。
2.当生产企业本月的销项税额<本月的应抵扣税额时,本月进项税额未抵扣完,即当期期末有留抵税额:
(1)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应“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结转下期抵扣的进项税额=0;
(2)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应“免抵”税额=0
结转下期继续抵扣进项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期末留抵税额”是计算确定应退税额、应免抵税额的重要依据,应以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的审核数栏为准。
(四)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的出口业务,不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从第13个月开始按免抵退税计算公式计算当期应退税额。
(五)生产企业必须在足额缴纳增值税,无欠缴、缓缴增值税税款的情况下方可予以办理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
(六)生产企业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或未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的,视同内 销货物计算征税;对已征税的货物,生产企业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后,应在规定的出口退税清算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无误的,办理免抵退税手续。逾期未申报或已申报但审核未通过的,主管国税机关不再办理免抵退。
(七)生产企业出口产品后,应及时回收单证,按月向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如不按规定及时申报,将按相关税收法规进 行处罚。
三、“免、抵、退”税申报的一般程序
“免、抵、退”税计算申报比较复杂,在日常操作中,出口企业必须特别注意在相应申报时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
申报前,应首先在计算机中正确安装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和免抵退税管理系统企业端软件;有出口在财务入帐后次月的7—10 日内,必须在免抵退税管理系统企业端中录入数据生成免抵退税月份申报表并向国税机关办理预免预抵申报手续;单证齐全后,应及时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录入数据,生成预申报数据在每月7—12 号办理预申报,通过后在免抵退税管理系统企业端中生成免抵退税单证齐全申报表连同装订成册的单证向国税机关办理单证齐全申报手续。
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在进行免抵退申报时,须向税务机关提供收购视同自产产品的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供货 企业销售给生产企业或为生产企业加工视同生产产品后,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生产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免抵退税时,须按当月出口情况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备注栏中注明视同产品的出口 额。凡视同自产产品超过当月产品出口额50%的,须报经省国家税务局审核后办理免、抵、退税。